《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的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推動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以下簡稱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引導創新要素集聚和産業能級提升,構造良好産業生态,将龍華園區建設成為全國知名、灣區一流的現代化産業園區,結合深圳市高新區管理辦法和産業用房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起草了《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深圳國家高新區龍華園區的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做簡要說明。
一、編制過程
《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印發後,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要求抓緊出台管理辦法,完善龍華園區的管理機制,促進龍華園區高質量發展。2019年9月,我局成立了《辦法》編制小組,紮實開展編制工作。通過吸取先進省市及其他區高新園區管理經驗和做法,結合龍華園區實際情況,于2019年9月形成《辦法》初稿。建民區長就《辦法》編制工作2次組織專題研讨,提出修改思路,編制小組據此進行了修改完善。2019年9月和11月,兩次開展專家咨詢會,充分吸收專家意見進行修改;2020年1月、5月、7月,三次向各相關單位征求意見;2020年5月至7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召開座談會向專家和園區内企業征求意見;2020年7月24日,王衛區長聽取《辦法》編制情況并提出修改意見,我局根據區領導、各單位反饋意見和社會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此《辦法》。
二、編制目的
統籌管理九龍山智能科技城-福民創新園片區和觀瀾高新園片區,協調園區管理工作,完善園區管理機制,推動園區産業和創新要素集聚,加強園區内産業監管,實現園區高質量發展。
三、編制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條例》(深圳市三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十五号))、《深圳市完善産業用地供應機制拓展産業用地空間辦法(試行)》(深府辦〔2013〕1号)、《深圳市創新型産業用房管理辦法》(深府辦〔2016〕3号)、《深圳市工業及其他産業用地供應管理辦法》(深府規〔2019〕4号)、《深圳市工業樓宇轉讓管理辦法(試行)》(深府辦規〔2020〕2号)等。
四、主要内容說明
《辦法》共有六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準入管理、産業促進、産業監管、用地用房管理和附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厘清管理機制。《辦法》第四條、五條提出“成立園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區委組織部、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與信息化局、區财政局、區城市更新與土地整備局、區住房和建設局、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區城管和綜合執法局、區前期中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華監管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龍華管理局、觀湖街道辦及福城街道辦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龍華區科技創新局,辦公室主任由區科技創新局局長兼任”,明确構建了包含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兩級管理模式。
在《辦法》第四條明确了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包括負責研究園區發展的頂層設計工作、審議園區各項規劃、政策和協調解決園區發展遇到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在《辦法》第五條明确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包括組織編制園區總體産業規劃、科技發展計劃及其年度實施計劃,并報領導小組審議等。
二是明确準入對象。《辦法》第七條提出“準入對象原則上為符合園區規劃、政策要求及産業準入導向目錄的企業和機構”
在《辦法》第八條對入駐對象進行了明确。入園企業和機構應符合各級産業規劃,符合深圳市及龍華區的能源、環保要求以及所屬行業的一般能耗标準,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一是市級以上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二是國内外高科技企業;三是為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和機構;四是符合高新區産業發展方向的其他企業和機構。
三是促進重點産業發展。根據《深圳國家高新區擴區方案》,結合龍華區産業現狀,鼓勵園區内重點發展移動智能終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一代通信技術(5G)、智能制造、數字經濟在内的高新技術産業及相關配套産業。同時,支持園區内的重大項目引進、創新成果産業化、産學研、創新平台構建、園區交流合作等活動,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并強調保護園區内産生的知識産權。
四是推動産業監管。《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确園區内的重點産業項目、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容積率調整申請企業須簽訂産業監管協議,并按照監管協議開展經營活動。
五是明确監管措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再享受園區内各項扶持政策:一是被市、區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項目資格的;二是違反産業監管協議,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三是企業的經營發展出現嚴重的、持續的産能退化,出現巨大虧損或者經營破産倒閉的;四是生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嚴重事故的;五是環境保護設施及措施未能達到最低标準要求的。
六是加強用地用房管理。《辦法》第五章對園區用地用房管理進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推動園區内實行創新型創業用房配建制度,鼓勵區屬國有企業或産業部門在園區内統購或統租存量産業用房作為創新型産業用房,通過實行租金指導價制度調控産業用房租賃市場;二是限制園區内土地使用權用途,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與建築物功能,因破産、清算、自願或者強制遷出園區等情形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是明确管理辦法有效期。為建立長效可行的管理機制,在《辦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條中明确了有效期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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